案情描述:
方某与张某于2015年签订离婚协议及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方案。张某无意间得知方某隐瞒在婚姻期间与他们人合资成立一家贸易公司,占有50%股份;2015年张晓丹起诉方小华要求分割其名下的某贸易公司50%股份查看案例
审判结果:
被告方小华认为,原离婚协议书中表述的“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即证明双方已明确无误地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且原告自始至终对该电子公司的存在是知情的,被告不存在隐瞒、欺骗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联系“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的表述上下文分析,该表述紧随双方对各项财产归属明确具体地约定之后,该表述应当认定为系针对前述财产而言,而不应作无依据的扩大解释
案情描述:
张小姐与胡先生于2015年03月27日,通过深圳市某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3月30日房地产新政调整,深圳房价暴涨。卖方于4月发出解约通知书,理由是“涉案房产存在口头租约,租客不同意提前搬迁,并主张优先购买权”,并只返还10万元定金查看案例
审判结果:
2015年5月买方委托我们起诉卖方。经过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要保证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保证交楼前解除租赁合同,卖方现在又以承租人拒绝解除合同等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已经构成违约。 由于该房产存在其他纠纷,继续履行合约强制过户的条件已不存在。因而一审法院判决按照成交价的20%来承担违约责任,卖方返还10万元定金、赔偿违约金64万元。同时5000元受理费以及3500元保全费也均由卖方承担。
案情描述:
张某自2013年起一直在某加工厂工作。2014年7月刘某和加工厂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加工厂将全部生产线、厂区租赁给刘某经营。2015年11月,张某在上中班时不慎滑入螺旋输送机,右大腿被螺旋输送机绞断;事发后刘某及加工厂就工伤赔偿进行推诿查看案例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在租赁经营期间和陈某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张某因工受到的损害应由刘某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刘某在租赁经营期间实际上仍以加工厂的名义对外经营,故加工厂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同时本案直接承担责任的刘某系租赁经营,如果采取按月给付的方式不便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对陈某要求一次性给付工伤待遇的请求予以支持。 遂于2016年9月判决陈某和刘某的劳动关系终止,刘某一次性支付陈某工伤待遇近70万元,加工厂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基本支持了陈某全部的诉讼请求。
案情描述:
陈某因生意周转向刘某借款,并于2015年7月3日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刘某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正(40000.0),借款期限2015.08.03,利息为月息三分。借款人:陈某、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同日刘某向聂某转账36800元。但时过一年半,聂某未归还借款查看案例
审判结果:
被告聂某、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4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7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情描述:
2015年7月10日深圳市X有限公司与深圳X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服务协议(进口)》,经2016年7月27日双方对账,尚欠申请人¥526354.76元;及违约金¥23562.64元,合计拖欠申请人款项¥542635.40元。 对账单发出后,供应链公司多次催促付款,实业公司一直拖延还款 查看案例
审判结果:
深圳市X有限公司与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先诉讼,执行回款后再支付费用; 罗正亮律师接受余某委托后,认真听取了委托人孙某的案情叙述,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于是着手准备起诉材料,代委托人余某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 法官全部采纳罗正亮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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